北京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酒类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_BeijingAssociationForLiquorCircuIation,缩写_BALC )。
第二条 北京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生产的各类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及与酒类生产流通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酒类行业、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安乐林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流通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三)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参与制定和落实行业标准规范,对行业选题认证等工参与业务指导与服务;
(五)开展酒类流通市场 新情况、新变化的调查研究,加强信息、商情收集整理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
(六)组织酒类流通行业相关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酒类流通行业相关资质的认证工作;
(七)组织酒类行业学术报告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八)为会员提供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九)提供国内外酒类流通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
(十)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要求办
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以酒类经营为主或酒类经营占较大份额的酒类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资质良好;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与酒类流通、生产相关的物流配送企业,设备制造经营厂商、网络开发商、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填写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单位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并按规定交纳当年的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任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7年 9月 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